公告日期:2025-11-29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经 2025 年 11 月 28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公司、股东、客户、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及《公司条例》(《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及《公司条例》共同简称“《公司条例》”)、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以下简称“《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发布的《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以下简称“《并购及股份购回守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其中“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
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证券监管机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将按规定履行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或者与公司的关联人进行的有关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将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公司及其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和信息披露管理部门;
(四)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他股东;
(七)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八)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机构、部门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根据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在各上市地同时(时差引起的差异除外)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相同的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个人泄露,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规则以及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十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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