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 2025 年 11 月 28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以下简称“风险控制委员会”)的议事和决策程序,提高风险控制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保证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督管理规定、《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是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董事会专
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
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督管理规定、《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也可召开风险控制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向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供足够资源以便风险
控制委员会履行其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风险控制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接
收相关议案、组织相关会议、会议记录、档案保管和会议决议督办等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履行日常职责相关的行政性事务。
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协助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工作,负责组织提供审议议案和研究事项,负责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六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设召集人一名。
第七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召集人和其他成员经公司董事长征求
多数董事意见后提名任免,由董事会批准。
第八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非执行董事身份的成员不再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地监督管理规定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督管理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董事
(一)对公司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基本政策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二)对风险管理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三)对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决策的风险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
(四)制定以内部流程控制为核心的重要风险界限,对全面风险管理下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监督、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受董事会的指派,最少每年检讨一次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是否有效,并在《企业管治报告》中向股东汇报已经完成有关检讨。有关检讨应涵盖所有重要的监控方面,包括财务监控、运作监控及合规监控,具体包括:
(a) 自上年检讨后,重大风险(包括环境、社会及管治风险)的性质及严重程度的转变、以及公司应付其业务转变及外在环境转变的能力;
(b) 管理层持续监察风险(包括环境、社会及管治风险)及内部监控系统的工作范畴及素质,及(如适用)内部审核功能及其他保证提供者的工作;
(c) 向董事会(或其辖下委员会)传达监控结果的详尽程度及次数,此有助董事会评核公司的监控情况及风险管理的有效程度;
(d) 期内发生的重大监控失误或发现的重大监控弱项,以及因此导致未能预见的后果或紧急情况的严重程度,而该等后果或情况对公司的财务表现或情况已产生、可能已产生或将来可能会产生的重大影响;及
(e) 公司有关财务报告及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规定的程序是否有效;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督管理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召集人主要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会议;
(二)特殊情况下,召集风险控制委员会临时会议;
(三)主持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
(四)组织撰写风险管理专项研究报告;
(五)审定日常风险管理研究报告;
(六)董事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人员经获准可列席与公司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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