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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1-01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经 2025 年 10 月 31 日,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订)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的
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
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
券上市规则》和《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与授权
第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分公司的设置;
(十)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执行委员会成员、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制订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 听取公司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执行委员会的工作;
(十七) 审定风险偏好等重大风险管理政策;
(十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
易所和《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做出决议,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但董事会审议前款第(六)、(七)、(十二)项以及重要事项(包括:公司增加或
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公司在一年
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回购公司股份;对外担保;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董事会以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还
须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同意。
董事会决策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党委的意见。
第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要求,签署公司发行
的证券;
(四)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
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五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咨询或者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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