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决
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及其它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将不时随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修改而进行修订,若本细则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生冲突,应优先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由公司董事组成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
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至五名非执行董事组成,所有委员均须由董事
会从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中委任,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中至少要有一名是同时符合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交易所要求的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中的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并主要负责检查、审核和监督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汇报程序,及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工作。审计委员会主席在委员会成员中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香港上市规则》或其它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委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委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按照审计委员会的要求提供资料,负责审计委员会
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包括: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法》规定的其他监事会的职权。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复核年度已审计财务报告;
(二) 先行检查中期财务报告,对上市公司季报编制进行监督;
(三) 复核其它财务报告和董事会报告;
(四) 检查公司所有重要的会计政策,对重大的变动和疑问之处加以报
告;
(五) 就外部审计机构的委任、重新委任、罢免或更换向董事会提供建
议、批准外部审计机构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及处理任何有关该审计机构辞任或解聘该审计机构的问题;
(六) 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部审计机构是否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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