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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9 16:38:32 股吧网页版
中联重科: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30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事务的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及时性和公平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则以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业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
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
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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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漏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商业秘密或保密商业信息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以根据本制度第三章的规定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公司因上述原因履行披露义务的,应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管理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分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知悉可能涉及暂
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理由、依据及必要性。相关部门负责人、分子公司负责人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申请内容进行签字确认,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
审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董事会秘书
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二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HOK-#4468241-v4 2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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