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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7 18:43:10 股吧网页版
华数传媒:对外担保管理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8


对外担保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本规则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下属控股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
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四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下属控股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同意,且超
过董事会全体董事的 1/2。

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股东会审议本规则第六条第(四)项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股东会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表决通过。

股东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这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 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或者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二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15 日向财务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对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财务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担保人的主要财务指标;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包括债务类型、债务金额等;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如有)。

第八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包括: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和财务部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财务部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在收到财务部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当进行合规性复核。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三条 若某对外担保事项因董事回避表决导致参与表决的董事人数不
足三人的,该对外担保事项交由股东会表决。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提供的担保除外)事项时发表明确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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