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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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25)国浩(蓉)律见字第 12500 号
致: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委托,指派杨慧、廖虹律师出席公司202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会议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 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分别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2025 年 5 月 17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期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并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的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
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下午 15:00 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剑南大道中段 716 号 2 号
楼 16 楼 1622 会议室召开。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根据会议通知,网络投票:(1)通过登
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5 月28 日 9:15—15:00 之间的任意时间;(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
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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