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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3 19:08:16 股吧网页版
丰原药业: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调整回购价格等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4


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调整回购价格等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皖径律证券字(2025)第 001 号
致: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担任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调整回购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本次解除限售、本次调整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
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人士负责;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办理本次解除限售、本次调整事宜必备的法律文件,并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本次调整的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有鉴于此,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内容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解除限售、本次调整相关事项,公司已履行如下批准和授权:

(一)2022 年 8 月 12 日,公司第九届二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2022 年 8 月 12 日,公司独立董事出具《独立董事关于安徽丰原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二次(临时)董事会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
目的。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事项,并同意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2022 年 8 月 12 日,公司第九届二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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