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和决策程序,确保董事会高效、科学地进行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织架构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第四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任职条件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的需要,设立战略决策、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协助董事会就相关专业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由董事会任命。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
第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常设办事机构。主要负责公司信息披露,股东会、董事会的筹备、文件准备和记录,董事会的对外联络,有关文件、档案的管理,以及信息收集等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及义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制定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由董事会审议批准,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第十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董事长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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