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7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提及“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提及“披露”系指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送达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与证券事务相关负责部门(以下简称“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包括公司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六)其他的内部信息知情人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机构或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宗旨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宗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信息和重大事项,忠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确保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的发展动态,满足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行使股东权利的需要,并通过信息披露推动公司规范发展。
第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便于理解,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六条 进行信息披露前,公司按要求将相关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接受形式审核。公司公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做出说明并补充公告。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公司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深交所提出信息披露豁免申请,要求免予披露:
(一)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公司的利益,且该信息对其股票价格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公司认为拟披露的信息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三)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公司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职责
第十条 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经理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或投资者问询时,应按照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回答与解释,对于内幕信息应予以严格保密。
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公司人员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授权,应妥善回避投资者的问询,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应妥善回避涉及公司经营和财务方面的问题,并提示此类问题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对外回答,对于公司内幕信息应予以严格保密。
第十三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检查公司财务,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情况时,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需要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通知董事会;
(五)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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