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7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3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发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其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供能
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材料,并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披露对发行文件或定期报告的相关异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事务相关负责部门(以下简称为“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或“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五条 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准备交易商协会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程序符合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则和要求;
(二)负责牵头组织并起草、编制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三)拟订并及时修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投资者,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信息的备查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四)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同时按法定程序报告交易商协会并公告;
(五)对履行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应及时向主承销商咨询;
(六)负责保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实施本制度的负责人。
(一)保证公司应披露的信息能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予以披露;
(二)熟悉掌握国家及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并及时传递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部信息知情人;
(三)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包括:
1.建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起草和发布公司的对外公告;
3.接待投资者来访,按照信息披露的宗旨回复投资者的问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4.组织多种形式的投资者交流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见面会、业绩说明会、路演等等。
(四)全面了解、熟悉公司经营、管理与发展等各方面的信息;列席涉及公司经营、管理和发展的相关会议;查阅、获取公司经营、管理和发展方面的相关资料与信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和下属公司应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
(五)负责内幕信息的管理,制订内幕信息的保密和管理措施。内幕信息发生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发布相关公告,并报告监管部门。
第七条 公司对本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将修订的制度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向市场公开披露其主要修改内容。
第三章 信息披露对象及标准
第八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公司按照境
内外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第九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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