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04 20:17:07 股吧网页版
深圳机场:《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1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05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拟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运作程序、议事方式和决策行为,促进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履行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机构,对公司股东会负责。董事会应当依据《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董事会、董事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

第二章 董事会组成和下设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独立董事三人,职工董事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下设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四个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董事会下设公司董事会与证券事务相关负责部门(以下简称“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领导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负责保管股东名册和董事会印章。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依据本规则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筹备、组织和协调工作,主要包括收集会议提案、安排会议时间、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进行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记录、会议决议公告、保管会议档案等。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及提案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董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召开的时间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报董事长审定。

董事长审定同意后,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制作会议议案。

第十三条 按照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经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身份;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

提议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
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通知

第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以书面方式,通过直接送达、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员。

情况紧急,需要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七条 董事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及时予以确认并反馈相关信息(包括是否亲自出席会议、行程安排等)。

第十八条 当三名或三名以上的董事、或者两名或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会议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提出缓开董事会会议或缓议相关议题的建议,董事长应予以采纳。

该建议应于董事会定期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或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前一个工作日以传真等书面方式发送给董事会秘书。

提议缓开董事会会议或缓议相关议题的董……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