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6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借款、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借款、对外担保行为,合理控制对外借款、对外担保规模,有效防范风险,维护公司信用和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对外借款、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借款,是指公司(含资金结算中心,
下同)或所属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公司(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直接借出资金或通过委托贷款借出资金的行为,包括:
(一)资金结算中心借款,指资金结算中心直接向成员单位借出资金的行为;
(二)其他对外借款,指资金结算中心借款以外的公司与所属企业之间、所属企业与所属企业之间借出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或所属企业作为担
保人,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等原则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
履行债务时,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协议为相关企业(以下简称被担保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包括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也包括出具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不包括具有房地产销售资质的企业为购房人按揭贷款、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等提供的阶段性担保。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公司及所属企业对
外担保总额之和;对外担保余额,是指公司及所属企业对外提供担保总额中,在统计时点尚未履行完毕或未解除担保责任金额之和。
第五条 对外借款、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规范运作;
(二)公平自愿、互利审慎;
(三)权责对等、风险可控。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对外借款、对外担
保事项,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七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参照本办
法相关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以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除项目正常经营安排外,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非特定情况下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国资监管规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对外借款和对外担保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向全资子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
业、其他关联方提供的借款和担保事项适用本办法。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所属企业以对外提供借款、对外担保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市国资委直管企业之间开展资金协同业务;
(三)结算中心成员单位之间的资金往来结算、资金调拨;
(四)国资监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是公司对外借款、对外担保事项的
日常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核借款人或被担保人基本情况、财务状况、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是否符合条件,对反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履约能
力进行评估;
(二)拟定公司的对外借款及担保方案,审核公司对外借款、对外担保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三)监督检查对外借款资金使用、被担保项目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或被担保人财务状况及主合同履约情况,收取借款本息及担保费用;
(四)定期对借款、担保业务进行分类整理归档和统计分析,动态监测各级企业对外借款、对外担保余额以及公司合并报表层面对外借款、对外担保总额。
第十条 公司合规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核对外借款、对外担保业务合规性,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要求等合法合规性;
(二)审查对外借款、对外担保合同,评估法律风险,必要时交由法律顾问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协助办理或解除担保登记手续等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拓展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审核对外借
款、对外担保事项是否符合公司战略规划、产业政策与主业发展方向等,审核对外担保项目可行性、盈利能力、风险情况等。
第十二条 公司商务运营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核对外借款事项是否符合经营计划和经营预算,审
核被担保人资产质量、经营情况等是否符合对外担保条件;
(二)对反担保资产的状况进行评估,协助审核反担保人的资信情况、履约能力。
第十三条 公司纪检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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