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6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指引及《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
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审批严格遵照公司《深圳市盐田港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办理。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内部独立
核算单位、控股子公司及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
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
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披露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
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六)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七)由于与上述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八)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范围。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并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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