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30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局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持续完善公司内控体系建设,确保董事局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董事局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局的专门工作机构。作为负责公司财务控制和规避风险的专门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与协调、内部审计的组织、财务控制、法律保障等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检查、监督、处理等工作,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公司董事局办公室为审计委员会的工作会议组织机构,公司内控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决议执行机构。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5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
中独立董事 3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董事局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副主任委员 1 名,主任委
员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由董事局主席或董事局提名委员会提名,经董事局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副主任委员代为履行职权;当副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局董事的任期相同。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局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局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因触及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法律规定的情形而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公司董事局授权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局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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