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30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分红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草案)
第 1 章 总则
第 1 条 为进一步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完善公司的
分红决策机制和管理制度,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 2 章 现金分红政策
第 2 条 公司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实行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 3 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 4 条 公司董事局应当在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后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详
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并将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公司股东会表决。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局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 5 条 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并在弥补完亏损、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
公积金后具有可分配利润的,应该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总额。
1、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2、若公司当年盈利,且具备现金分红条件,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以现金分红为主,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公司当年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的情况下,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应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是指经公司董事局批准实施的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且交易金额超过 6,000 万元以上的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项目。
3、公司可以在中期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红,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局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4、公司股东不得违规占用公司资金,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5、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局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红。
6、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局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拟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在实际分红时根据具体
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局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的,可以由董事局决定。
7、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或董事局认为其他会影响公司战略规划或经营目标实现的情形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第 6 条 公司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
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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