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30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为规范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包
括续聘、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程序,披露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局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经董
事局、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局及股东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审计业务。
第 3 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局、股东会审议前,向公
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 4 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
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2、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3、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4、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5、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 5 条 公司董事局审计委员会、法律法规及《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局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 6 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
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按照公司有关招标制度初步确定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向董事局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 7 条 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
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 8 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
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作为提案附件,提交董事局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董事局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审计委员会直接向董事局提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向董事局提案时,同时提交上述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的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应与董事局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 9 条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本制度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否定该提案。
第 10 条 存在多个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提案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会计师
事务所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分别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有一个以上会计师事务所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审计委员会应形成比较意见,提交董事局审议决定。
第 11 条 董事局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董事局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 12 条 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
规则》规定,对董事局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
第 1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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