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3
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活动的内部管理,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保障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证券投资活动。
第四条 证券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从事证券投资必须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二)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
(三)在不影响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计划和运营的前提下,提高闲置资金的利用效率,促进公司资产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
第五条 证券投资业务内部管理的基本要求是:投资的授权人与执行人分离;
公司投资相同的证券,也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六条 证券投资计划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实施。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筛选证券投资项目和制订投资计划。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证券投资的资金计划和资金调度,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
第七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按照金融资产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八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证券投资额度未达到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证券投资事项,由公司党委前置研究、经营班子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证券投资业务。
第三章 证券投资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 在证券投资活动中,董事会办公室制订投资计划,获得批准后实施。
董事会办公室应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修正与变更投资计划视同新制订的证券投资计划履行审批程序。
因市场突变,董事会办公室可以紧急采取规避风险的措施,但事后需马上向批准投资计划的机构或领导汇报。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开立证券投资账户,开立的投资账户需在财务管理部门备案,并由财务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账务管理。
对证券投资,必须执行严格的控制制度。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对任何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董事会办公室与财务管理部门共同完成。
第十三条 公司获得的证券类资产(指股票和债券,下同)可委托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独立的专门机构保管,也可由本公司指定专人自行保管。
除无记名证券类资产外,公司在购入证券类资产应登记于公司名下或存储于公司的账户中。
第十四条 公司自行保管凭证式证券时,由财务管理部门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凭证式证券的存、取必须及时、详细记录于登记簿,并由有关经办人员签名登记。
第十五条 公司委托其他机构理财或者从事证券交易等业务,不得以个人名义进行,应当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明确内部的业务授权和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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