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9-22 20:32:12 股吧网页版
特发信息:特发信息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23


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规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三条的规定。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八条 公司应在下列时点内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申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配合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准确、完整的申报。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前两个工作日,应首先书面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备,报备内容包括买卖品种、数量区间、买卖时段,卖出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时,应说明计划卖出的证券取得的时间和来源。对存在可能出现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人员,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通知当事人。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董事会办公室通报并由董事会办公室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