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9-22 20:32:11 股吧网页版
特发信息:特发信息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9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23


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保证公司经理层认真贯彻执行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切实履行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职权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薪酬由董事会决定。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可由公司董事兼任。董事长、总经理职务原则上实行分设。

第四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任期与当届董事会一致,连聘可以连任。首期聘任试用期一年。

第二章 总经理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五条 总经理的任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知人善任、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五年以上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验,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总经理,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

第八条 聘任、解聘公司总经理,必须有董事会决议。

第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但必须向公司董事会递交书面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离任。

第十条 解聘总经理或总经理因故辞职离任,董事会应对其任期内经营状况进行审计。

第三章 职权与义务

第一节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
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拟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及年度经营计划;

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拟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和公司资产用于抵押融资的方案;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提请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建议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或调整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依据劳动法等法规和公司的经营状况,拟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职工的薪酬和福利政策,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九)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解聘和奖惩;

(十)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一)在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额度内,行使资金运用、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等方面的权限,执行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十二)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出;
(十三)根据董事会的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合同或协议;签发日常行政、业务文件;

(十四)《公司章程》、董事会或董事长授予的其他职权。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