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3
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日常工作,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应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与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的事项。
第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范围,为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
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公司按照《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第十条所确定范围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事项进行管理。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管理
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在公开发布前严格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的职责和程序,进行审核或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发布。
第九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并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十条 公司领导或有关部门接待新闻媒体采访,记者报道的有关公司的新闻稿件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发表。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报备。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以上。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要约收购、重大资产重组、高比例送转股份、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 益 变动、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登记核实无误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存档,并按有关规定向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如有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总部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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