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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3 20:13:03 股吧网页版
ST特信: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4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1006 号国际创新中心 A 栋 3 层、4 层、12 层(邮编:518026)
3F&4F&12F, Block A, Shenzhen International Innovation Center, No.1006 Shennan
Boulevar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26, P.R.China

Tel: +86 755 2622 4888/4999 Fax: +86 755 2622 4100/4000

关于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谢烨蔓律师、陈曦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
网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5 年 5 月 13 日 14∶50,本次股东会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
科技园科丰路 2 号特发信息港大厦 B 栋 18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
【李宝东】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1.截至2025年5月8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该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上述该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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