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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6 19:55:12 股吧网页版
华侨城A: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7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5]AN209-1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 邮编:100005

电话(Tel):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010-66090016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5]AN209-1 号

致: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侨城集团”或“增持人”)的委托,就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华侨城集团增持公司股份的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增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本所及本所律师系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中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及华侨城集团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确认其提供的所有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1

4.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查验,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公司、华侨城集团、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证言或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披露,并同意公司自行引用或根据监管机关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但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增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备和公开披露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基于上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增持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增持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公告,华侨城集团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华侨城集团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检
索日期:2025 年 12 月 16 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华侨城集团的基本情
况如下:

公司名称 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190346175T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

法定代表人 吴秉琪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20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1987年12月07日

营业期限 1987年12月07日至2037年12月07日

纺织品、轻工业品等商品的出口和办理经特区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区内自
用一类商品、机械设备、轻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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