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 令 第 32 号)、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规〔2005〕23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0〕70 号)、《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 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规〔2025〕17 号)、《华侨城集团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侨城集字〔2025〕55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国资监管以及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及股份公司全资、控股、实际控制的公司制企业(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及各级子企业”“华侨城股份”“股份”),不包含参股企业及合伙企业。
股份公司全资、控股、实际控制的非基金合伙企业,具备条件的,可参照本办法开展交易。
股份公司参股企业发生重大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委派人员应参照本办法深入研究论证,严格履行内部必要审批程序,充分发表国有股东意见。
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导致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应当严格按照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 令 第36 号)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一)股份公司及各级子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简称“企业产权转让”),其中产权仅指股权。
(二)股份公司及各级子企业的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简称“企业资产转让”),其中资产主要包括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不包括存货。
(三)股份公司及各级子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简称“企业增资”)。
(四)股份公司及各级子企业减少资本的行为(以下简称“企业减资”)。
(五)股份公司及各级子企业无偿转移国有产权的行为(以下简称“无偿划转”)。
(六)股份公司及各级子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分立、合并、解散及清算、破产等,导致新增或减少法人户数的经济行为。
第四条 国有资产交易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维护国有股东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股份公司高质量发展。
(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开展审计、评估及备案,依规履行决策程序及交易程序。
第五条 股份公司企业管理部统筹、指导各级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对股份国有资产交易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查。有关职能部
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国有资产交易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备案工作、法律合规风险审查、舆情风险审查、职工安置方案审查等。
二级企业(管理口径,下同)对其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交易事项承担主体责任。二级企业应明确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的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确保工作执行到位。二级企业应对国有资产交易方案进行全面审查,包括标的资产的基本情况、交易的必要性、交易形式、交易价格的确定依据、交易是否涉及职工安置及债权债务处置、预估交易成果对企业的作用与影响等,重点关注是否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及备案、是否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是否涉及关联交易、是否涉及字号等无形资产清理,切实保障交易合规。
第六条 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股份公司及各级子企业挂牌价格达到股份公司最近一期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50%或总资产的 30%的企业产权转让、资产转让、增资事项;股份公司及各级子企业与外部机构进行的非公开协议产权转让、增资事项;股份公司增资、减资、分立、合并、解散及清算、破产等。
需股份公司批准的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股份公司的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各级子企业产权转让、转让底价超过 100 万元的资产转让、增资事项;各级子企业分立、华侨城股份全资子企业减资及合并事项;总资产超过 5000 万元的企业解散及清算、破产事项。其中,挂牌价格超过 40 亿元但未达到股份公司最近一期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50%或总资产的 30%的企业产权转让、资产转让、增资事项,以及股份公司与其下属各级全资企业之间的无偿划转事项由股份公司董事会审批;股份公司下属各级企业与其全资子企业之间,或其全资子企业之间的无偿划转事项,由股份公司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审批。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