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29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25-2026 年度拟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一)财务资助事项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余额为人民币 204.55 亿元,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外单位提供财务资助余额为人民币 136.23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5.61%。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为保障公司项目开发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25-2026 年度拟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同意 2025-2026 年度新增财务资助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77.24 亿元,其中,对特定对象提供的财务资助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71.04 亿元,预留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06.20亿元。
此外,为减少资金占压,合作项目各方股东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调用项目公司富余资金。
(二)授权管理
为支持项目公司的经营发展,履行股东职责,保障其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公司 2025-2026 年度拟提请股东大会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审批财务资助预留额度的使用。具体条件如下:
1.被资助的项目公司从事的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业务,且资助资金仅用于主营业务;
2.被资助的项目公司不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被资助的项目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其他合作方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包括资助金额、期限、利率、违约责任、担保措施等;
4.当期对单个项目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净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即人民币 53.19 亿元。
(三)其他
公司可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财务资助额度范围内与被资助对象及其股东等协商并确定财务资助事宜,并与被资助对象签署相关协议,约定财务资助的条件、金额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年度财务资助额度可滚动使用。任一时点的资助余额不得超
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资助额度。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授权时效自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至 202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之日止。
二、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5年3月26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25-2026 年度拟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保障项目开发建设进度及运营效率,支持公司持续稳健发展。同时,公司对被资助对象进行日常监管,财务风险可控,对公司日常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三、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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