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7
股票代码:000068 股票简称:华控赛格 公告编号:2025-52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迁安华控诉讼进展暨提起反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反诉阶段;
2.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控股子公司迁安市华控环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迁安华控”)为反诉原告;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建工”)为反诉被告;
3.涉案金额:暂计 50,423,542 元;
4.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反诉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7月28日,公司控股子公司迁安华控收到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唐山市中院”)发送的《民事诉状》等法律文书。成都建工就与公司控股子公司迁安华控签订的《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所产生的纠纷问题,向唐山市中院提起诉讼。有关本案的详细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控股子公司迁安华控收到〈民事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40)。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迁安华控于近期向唐山市中院提交了《民事反诉状》,对成都建工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进行了反诉。2025年9月26日,反诉获得唐山市中院受理。
三、反诉案件基本情况
反诉原告(本诉被告):迁安市华控环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MA07RDC7X2;
地址:迁安市三李庄村东南(迁安市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杨志国,董事长。
反诉被告(本诉原告):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29676Y;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八宝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李定葵,董事长。
(一)反诉请求:
1.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 36,500,000 元(暂按 1 年
365 天计算,每日 10 万元,最终金额以法院认定的实际工期延误天数为准);
2.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政府可用性服务费损失 10,111,371 元(七
年总损失 70,779,600 元,暂按 1 年 365 天折算,最终金额以法院认定的实际工
期延误天数为准);
3.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监理费损失 527,000 元;
4.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办公室租赁费损失 170,885 元(2018-2025
年总租赁费 194.19 万元,暂按 1 年 365 天折算,按反诉被告施工工程投资额占
比 61.6%分摊,最终金额以法院认定的实际工期延误天数为准);
5.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人员工资损失 3,114,286 元(2018-2025 年
总工资 3,539 万元,暂按 1 年 365 天折算,按反诉被告施工工程投资额占比 61.6%
分摊,最终金额以法院认定的实际工期延误天数为准);
(以上 1-5 项暂计合计 50,423,542 元);
6.判令反诉被告完成案涉《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编号:201706034)项下全部未完工程,且工程质量需达到国家施工验收合格标准;
7.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提供项目竣工验收所需全部材料(以案涉《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及国家规定标准为准),并配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及政府可用性考核手续;
8.判令反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二)事实与理由
1.反诉被告严重延误工期,应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
2017年5月24日,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编号:201706034,以下简称《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约定,案涉工程计划
开工日期 2017年6月6日,总工期555天(包含施工工期为190天,其中35条道路约定节点工期63天,反诉被告均未按节点完工,暂按合同约定的190天施工工期核算应完工日期)。反诉被告实际开工日期为2017年5月26日,按190天施工工期计算,应于2017年12月2日完工。由于反诉被告施工组织能力不足、资金短缺且质量问题严重,截至2025年9月14日工程仍未完工,实际工期延误已超7年。依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13.2.1(2)“承包人每延误1天,发包人有权罚款10万元”的约定,现暂按1年365天计算,反诉被告应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3650万元(365天×10万元/天);最终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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