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经2025年12月 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职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
审计,发挥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作用,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
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5名,由不担任企业领导
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
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
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一般
由熟悉财务会计、风险管控、审计的外部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成员任期与其
他董事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制度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
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和足够的资源支持,公司董事会决策支撑机构为审计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公司财务部门及内部审计机构为审
计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有关资料的准备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反馈,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兼任审计委员会秘书。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审计委员
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及行使职权的情况、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