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3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公司董事会的职权范围,规范
董事会运作程序,健全董事会的议事和科学决策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
第二条 董事议事通过董事会会议等形式进行。董事会
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公司可设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四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
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
知时限为: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
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第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七条 董事会向董事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时,
应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时,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
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亦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如果董事会出现僵局或者无法作出有效决议的情形,董事会应该休会三天,复会后如果还是僵局,有关事项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除非有过半数的出
席会议董事同意以举手方式表决,否则,董事会采用书面表决的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包括以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资料)、视频会议方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而代替召开现场会议)进行并作出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结束后作成董事会决议,交参会董事签字。
第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
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四章 董事会决议公告程序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两个交
易日内将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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