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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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174号
致: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覃正伟律师及刘品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贵公司董事会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贵公司保证所提供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依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贵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于2025年4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了《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3日下午14:00在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发路3号中电长城大厦A座24楼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同时遵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了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2,719人,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53,187,605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949%。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69,305,475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49%;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共2,71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3,882,13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0%。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1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贵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原因请假)及本所律师。贵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方式参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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