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审计委员会对公司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大信成立于 1985 年,2012 年 3 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总部位
于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1 号 22 层 2206,首席合伙人为谢泽
敏先生。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从业人员总数 3957 人,合伙人 175 人,注
册会计师 1031 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超过 500 人。
2023 年度业务收入 15.89 亿元,为超过 10,000 家公司提供服务。业务收入
中,审计业务收入 13.80 亿元、证券业务收入 4.50 亿元。2023 年上市公司年报
审计客户 204 家(含 H 股),平均资产额 146.53 亿元,收费总额 2.41 亿元。
主要分布于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大信拥有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审计客户 134 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 2 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和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本所因执业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包括昌信农贷等三项审计业务,投资者诉讼金额共计 1219 万元,均已履行完毕,职业保险能够覆盖民事赔偿责任。
3.诚信记录
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6 次,监督管理措施 14 次,
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 11 次。43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12 人次、行政监管措施 30 人次、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 21
人次。
4.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2024 年 8 月 29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大信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该议案经 2024 年 9 月 20 日召开的
2024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二、2024 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
范及公司 2024 年度报告工作安排,大信对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及 2024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经审计,大信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
制,公允反映了公司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4 年
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大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大信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项目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和总体审计策略、风险评估情况、关键审计事项、审计初步结果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情况
1.2024 年 8 月 28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4 年第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大信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认为大信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勤勉尽责,严格执行相关审计规程,满足公司对于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续聘大信担任公司 2024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议。
2.公司审计委员会与大信就 2024 年度审计总体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等事
项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与交流,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既定的审计工作计划,认真落实和严格执行审计程序,按时完成相关审计工作。
3.公司审计委员会与年审会计师大信就经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的 2024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进行了现场交流,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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