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1998-09-14
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持股人变更事宜已经国家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发[1998]35号文件批准及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体改生[1998]35号文批准,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以持有本公司10155万股国有法人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64.05%作为出资,连同其他出资,独家发起设立了长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长 城科技),自长城科技成立日起,本公司上述国有法人股由长城科技持 有。就上述出资,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已与长城科技签订了一份《股权出资协议》。长城科技承诺将长期持有本公司股权,如长城科技违反了上述承诺,长城集团承诺即负连带责任。
二、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函[1998]29号文函复,中国证监会已豁免长城科技向本公司所有其他股东发出全面收购要约的义务。
三、此次持股变更后,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的总股本及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
四、此次持股人变更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量无变动。
五、备查文件
1.关于同意设立长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国家体改委体改生[1998]35号文件)
2.关于长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资企发[1998]35号文件)
3.关于同意豁免长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面收购及持续披露义务的函(中国证监会证监函[1998]29号文件)
4.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与长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资协议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1998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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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公告
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发[1998]32号文、35号文和国家体改委体改生[1998]35号文批准,以设立长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赴境外募股上市为目的,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收购深圳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科技)中本公司持有的法人股14,742万股,占深科技 总股本的27.76%,同时,将此法人股投入其独家发起设立的长城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声明:自长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本公司原持有的深科技上述27.76%的股份由长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特此公告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1998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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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深圳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部分法人股股权变动事宜已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批准, 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经国家经济改革委员会体改生[1998]35号文件、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发[1998]32号、35号文件批准,以设立长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科技),并赴境外募股上市为目的,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长城集团公司)收购本公司由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国营建南机器厂、博旭(香港)有限公司分别持有的27.76%、9.25%和16.23%的法人股股份,同时连同其原持有的本公司6.17%的股份及其他权益一并投入其独家发起设立的长城科技。由长城科技成立之日起,本公司上述59.41%的股份,总计31551万股, 由长城科技持有。 本公司的股权变更已经深圳市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二、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函[1998]29号函复,中国证监会已豁免长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所有其他股东发出全面收购要约的义务。
三、此次股权变动后,本公司的总股本未发生变化,但股权结构及前十名股东与转让前相比发生了变化, 见下表:
股权结构变动表
股份类别 变动前 变动后
国有法人股 229,320,000 315,510,000
外资法人股 180,180,000 93,990,000
社会公众股 121,554,696 121,554,696
总股本 531,054,696 531,054,696
变动后前十名股东
股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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