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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4 15:37:44 股吧网页版 发布于 广东
2018-2024年累计回购金额不足净利润3%,但股东大会年授权回购上限达总股本10%。问:董事会是否利用“授权-不执行”机制变相操纵市场预期?是否涉嫌违反《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32条(滥用回购)?
中兴通讯:
您好,感谢您的关注。
公司在2024年度股东大会申请的回购A股股份授权,数量不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公司已发行A股股本的5%,是向股东大会申请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法办理与回购股份有关事宜的权利,不涉及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
在授权期限内,如公司决定回购股份,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后,即可根据法律法规实施回购,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可简化流程、节省时间。
公司会考虑多方面因素,谨慎考虑外部市场环境和自身情况进行回购股份决策,如后续开展回购,公司将制定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对外披露并执行。
公司不存在您所述的情形。
(来自 深交所互动易)  答复时间 2025-05-13 11: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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