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5 年 4 月)
(经 2025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二〇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国家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函[1997]42 号文件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并于 1997
年 11 月 11 日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27939873X7。
公司的发起人为中兴新通讯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中兴新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中国精密机械进出口深圳公司、骊山微电子公司、深圳市兆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南天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电信实业公司(原名“陕西顺达通信公司”)、中国移动通信第七研究所(原名“邮电部第七研究所”)、吉林省邮电器材总公司、河北省邮电器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于 1997 年 10 月 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
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5,000,000 股(包括向公司职工发行 6,500,000 股公司职工股)。其中,58,500,000 人民币普通股于 1997
年 11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上市,6,500,000 股公司职
工股经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批准于 1998 年 5 月 22 日在深交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公司中文名称: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ZTE CORPORATION
第五条 公司住所:
公司住所全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南路中兴通讯大厦
邮政编码: 518057
电话号码: 86-755-26770000
传真号码: 86-755-26770286
第六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
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期限为五十年。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公司章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本章程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条 本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
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执行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需要不时指定或确认之人士。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
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将本章程、股东名册(正本或副本)、公司债券存根、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公司。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采用先进而适用的科学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
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开发信息、通讯领域新产品,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立足国内市场,面向国际市场,使产品在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具有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者获得满意的回报。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
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生产程控交换系统、多媒体通讯系统、通讯传输系统;研制、生产移动通信系统设备、卫星通讯、微波通讯设备、寻呼机,计算机软硬件、闭路电视、微波通信、信号自动控制、计算机信息处理、过程监控系统、防灾报警系统、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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