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二〇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中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但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特指中国大陆地区)以及现行《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除此之外的任何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魏伟律师及黄炜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有关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在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1、贵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2、贵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3、贵公司提供
有效的授权;4、贵公司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5、贵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8 日发布的《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
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〇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时间、股权登记日、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出席登记方法等内容,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贵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
产业园科技南路中兴通讯大厦 A 座四楼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除现场会议外,贵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 A 股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4 月2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2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提交的相关资料的审查,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深圳分公
司”)提供的表明贵公司截至 2025 年 4 月 16 日下午 3:00 交易收市时登记在册之股
东名称和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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