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保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对被审计对象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检查、评价,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公司价值、实现经营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包括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前述部门及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审计中心作为内部审计部门。审计中心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审计中心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审计中心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八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数量应满足内部审计工作需要。
第九条 审计中心设负责人一名,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中心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循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和内部审计准则,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依法审计,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客观公正,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监督和指导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中心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中心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中心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编制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对被审计对象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
检查和评估;
(三)对被审计对象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五)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积极配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中心负责。公司根据审计中心出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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