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辞任、被解除职务、退休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的情形。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连任的,董事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日自动离职,高级管理人员自董事会聘任新一任高级管理人员之日自动离职。
第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自公司收到之日起生效。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执行。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确定是否赔偿以及赔偿的合理数额。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存在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所列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公司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离职交接和离职后义务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与公司指定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并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确保公司业务和管理的连续性。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电子及纸
质的文件资料、印章和公司其他资产、未结事项的说明等。对正在处理的公司事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拟接手的人员详细说明进展情况、关键节点及后续安排,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十条 公司应当对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未尽义务等进行审查,并可根据实际需要开展离任审计,被审计人员须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对其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仍需继续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职时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
第十二条 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的其他未尽事宜,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妥善处理。公司可视情况要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相关协议,明确责任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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