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含子公司相关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财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的披露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披露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六)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
第五条 年度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营业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净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但因会计政策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规规定不明而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七)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财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遗漏重要附注内容;
(二)财务报表附注中的财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财务报告使用者阅读和理解财务报表附注造成重大偏差或重大误导;
(三)财务报表附注中的财务信息存在数据或勾稽关系等重大差错的,重大差错认定标准参照本制度第五条执行。
第七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年度报告重要的非财务信息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年度报告使用人阅读和理解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重大误导;
(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第八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