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衍生品交易内部控制及信息披露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衍生品交易行为,控制衍生品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业务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衍生品交易。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衍生品交易。
第四条 对开展衍生品业务的相关信息,公司应按照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在临时报告或者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二章 衍生品交易的风险控制
第五条 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前,应当成立衍生品交易领导小组。衍生品交易领导小组由公司经营班子相关人员组成,公司总裁为负责人。领导小组负责审核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及措施,明确参与衍生品交易部门和人员的岗位职责和权限,确保授权、交易执行、交易确认、结算、监督、考核、记录及文档管理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涉及衍生品交易的工作部门,应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参与交易的人员应充分理解衍生品交易的风险,严格执行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制度。
公司开展衍生品业务前,由公司财务部门或聘请咨询机构负责评估衍生品的
业务风险,分析该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并形成可行性报告,提交公司衍生品交易领导小组审批,经公司衍生品交易领导小组审批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在开展衍生品业务前,应当在多个市场与多种产品之间进行比较、询价;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对待选的衍生品进行分析比较。
第七条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衍生品交易公允价值予以确认,并对衍生品予以列示和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衍生品业务的品种、规模及期限,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交易风险,注重交易效益。
第三章 衍生品业务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需出具衍生品交易具体实施方案,包括交易品种和额度及风险控制等内容。衍生品交易领导小组负责审核交易风险,可行性与必要性。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衍生品交易做出决策。构成关联交易的衍生品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表决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应当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查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
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经审议通过的衍生品交易业务额度可以循环使用,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超出部分应按照审批权限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公司衍生品交易领导小组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衍生品交易业务,在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额度内,由公司衍生品交易领导小组确定具体的金额和实施时间,由公司衍生品交易相关部门负责具体操作事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衍生品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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