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障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情形及方式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管理
第七条 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批流程如下:
(一)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公司制度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应根据本制度第二章的规定主动判断是否存在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情形,存在相关情形的,应当提交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书面申请,并说明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理由;董事会办公室在编制信息披露文件过程中,如果发现存在暂缓或豁免披露情形的,可要求相关部门、子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交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书面申请;
(二)董事会秘书就该特定信息是否符合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对该特定信息是否暂缓、豁免披露作出最终决定,并在书面申请中签署意见。
第八条 董事长审批决定暂缓、豁免披露特定信息后,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做好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登记。暂缓、豁免信息披露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暂缓、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 10 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深圳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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