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作用,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的委员应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时,应当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与负责公司外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二)审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事项,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三)审计委员会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