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0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农业与食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观意字 2025SZ000078 号
致:深圳农业与食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农业与食品投
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农投”或“收购人”)的委托,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特就深农投作为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农集团”)2023 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定对象,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
深农集团股份(具体为深农投以现金认购深农集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以下简称“本次收购”)相关事宜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就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收购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
北京 Beijing 成都 Chengdu 大连 Dalian 杭州 Hangzhou 纽约* New York 海口 Haikou 洛隆 Luolong
上海 Shanghai 广州 Guangzhou 济南 Jinan 苏州 Suzhou 香港 Hong Kong 重庆 Chongqing Ashurst JOO
深圳 Shenzhen 福州 Fuzhou 厦门 Xiamen 武汉 Wuhan 悉尼 Sydney 合肥 Hefei
西安 Xi’an 郑州 Zhengzhou 天津 Tianjin 南京 Nanjing 多伦多 Toronto 青岛 Qingdao
*成员所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收购事宜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收购相关的会计、审计、财务顾问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本所律师在履行注意义务后,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所引述。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依据收购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提供给本所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口头或书面说明、承诺函或证明等)发表意见。
4、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收购人向本所提供的相关材料,且收购人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任何隐瞒、遗漏或者虚假记载,不存在误导之处;文件材料为扫描件、副本或复印件的,相关信息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收购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说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收购人为本次免于发出要约申请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收购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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