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0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理财产品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 18 日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投资理财产品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产、财产安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理财产品交易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为充分利用闲置资金、提高资金利用率、增加公司收益,从事投资货币基金、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及符合国资监管要求的理财行为。
原则上不得从事炒作股票、期货、期权等高风险的投资行为及高风险的委托理财等活动。
第三条 公司从事理财产品交易的原则为:
(一)理财产品交易的标的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稳健型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理财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
(二)理财产品交易资金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或暂时闲置的募集
项目使用进度;
(三)公司进行理财产品业务,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对方应是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银行,不得与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交易;
(四)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操作理财产品;
(五)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须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章 理财业务的审批权限和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司从事理财产品交易的审批权限作如下规定: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按照《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二)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报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总裁办公会审议。
1、理财产品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报董事会审议:
(1)交易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2、理财产品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还应当报股东会审议:
(1)交易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公司发生的理财产品交易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时,达到规定的应对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理财产品交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并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理财产品交易。
公司发生的理财产品交易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时,达到规定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理财产品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说明前期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理财产品交易。
(四)公司从事理财产品交易,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上述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理财产品的收益进行再理财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决策额度。
第三章 理财业务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理财产品交易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资金管理中心)为理财产品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
具体负责:
(一)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理财产品业务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制定理财计划并提交公司财务总监、总裁审核并由公司董事长批准;如计划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需对募集资金的闲置情况及募投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做出可行性分析;
(二)筹措理财产品业务所需资金、办理理财产品业务相关手续、按月对理财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三)理财业务操作过程中,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条款,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四)理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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