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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12 19:18:10 股吧网页版
农产品: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3

证券代码:000061 证券简称:农产品 公告编号:2025-047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642 号)同意注册,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87,997,067 股,发行价格为 6.82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964,139,996.94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16,531,206.06 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1,947,608,790.88 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
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5 年 9 月 10 日出具了《深
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ZL10345 号)。

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情况

为规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公司及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开设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本次开设的专户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账号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41000500040114216
限公司 圳市分行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

762780294417
限公司 分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玮、戴卫兵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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