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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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
专 项 核 查 意 见
康达法意字[2025]第 0724 号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
专项核查意见
康达法意字[2025]第 0724 号
致: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金岭南”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中金岭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出具的审核函〔2025〕120036 号
《关于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就发行人调整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事项出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
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核查意见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 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核查意见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5. 对于本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6. 本所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
7.本核查意见仅供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核查意见如下: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于
2025 年 3 月 3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8 日召开
了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相关议案。公司于 202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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