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6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4 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忠实、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三会运作情况等。报告期内,积极出席公司召开的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各项议案,并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及事前认可意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公司科学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4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
一、基本情况
本人王英明,1974 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副教授职称。曾任三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辽宁华信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现任辽宁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辽宁省教育厅法律顾问,葫芦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自查,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其他股东以及关联企业中担任任何职务,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履职情况
(一)董事会、股东大会出席情况
本人于 2024 年 5 月 8 日当选公司独立董事,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董
事会 5 次,本人均亲自出席,无授权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的情况。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
程序,2024 年度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均投了同意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无反对、弃权的情形。公司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为独立董事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在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过程中,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没有妨碍独立董事作出独立判断的情况发生。
(二)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1.提名委员会
报告期内,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 1 次。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本人严格按照《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等进行了审查,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审计委员会
报告期内,公司审计委员会共召开会议 3 次。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对公司年报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对公司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审计费用、内控评价报告、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等议案进行审议,并形成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共召开 2 次会议,审议了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关联方提供反担保、与控股股东签订《借调协议》、公司子公司与关联方签订《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等事项,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相关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进行深度有效地探讨和交流。特别是年度报告审计期间,本人通过视频会议与内部审计人员及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事项、审计要点、审计人员配备等事项进行沟通,关注审计过
程,督促审计进度,确保审计工作及时、准确,维护审计结果客观、公正。
(五)现场工作情况
2024 年度,本人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 15 天,通过参加董事会及董事
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机会对公司现场实地调研,充分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及可持续发展等情况;通过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途径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与公司管理层保持良好沟通。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六)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充分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会前认真审阅会议资料,会后仔细查看披露信息。对公司的定期报告及其他事项认真审核,提出客观、公正的意见和建议,督促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作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发表意见时,不受公司和主要股东的影响,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总体评价
2024 年,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和要求,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职业操守,监督公司规范运作,按时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各项会议议案及相关文件,对公司的经营和业务发展发表意见,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积极维护公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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