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8
证券代码:000058、200058 证券简称:深赛格、深赛格 B 公告编号:2025-031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财务资助情况概述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关联参股企业深圳国际消费电子展示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提供 900 万元财务资助的议案》,同意向深圳国际消费电子展示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EEC”)提供人民币 900 万元流动资金借款,借款期限 5 年,按照 4.9%年化利率计息。除公司外,CEEC 的另外两名股东分别按各自持股比例向
CEEC 提供借款 1,200 万元、900 万元。2023 年 4 月 3 日,该笔借款到期,CEEC 未
归还上述借款的本金 900 万元及 2021 年 1 月 1 日之日起的相应利息,公司已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具体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18 日、2023 年 4 月 8 日、2023 年 8 月 9 日披露的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7-067)、《关于向关联参股企业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68)、《关于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06)、《关于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32)。
二、财务资助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福田区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24)粤 0304 民初 31242 号],具体如下: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国际消费电子展示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二)《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1.被告深圳国际消费电子展示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 900 万元;
2.被告深圳国际消费电子展示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 900 万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4.9%的标准,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后续进展,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并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粤 0304 民初 31242
号]。
特此公告。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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