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2025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保证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上市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
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提议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与 法 律 、行 政 法规 、《 公 司 章 程 》和 本规 则 不 相 抵 触 ,属于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范 围,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提议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与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不相抵触,属于公司主营业务范围,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提议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与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不相抵触,属于公司主营业务范围,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与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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