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5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等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董事会秘书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
的保密工作。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公司的内幕信息。对外报道、传送的各式文件等涉及内幕信息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按规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内幕信息,应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界定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正式公开发布。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六)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
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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