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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1 18:55:43 股吧网页版
方大集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2025年4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2


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5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分子公司(下称“各单位”)内
部审计管理,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发挥内部审计在完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内部控制有效运行、改善公司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管理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一种旨在增加价值和改善公司运营
的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通过系统的、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公司运作、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和治理过程的适当性、合规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独立核算或虽不独立核算但有经营目标、负经济责
任等实施经营行为的集团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分子公司、各事业部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工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坚持原
则、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持职业谨慎和防范潜在舞弊
的意识,要对可能影响公司目标、营运或资源的风险保持警惕。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对象经营
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和执行,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者和被审计活动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提出要求该审计人员回避的申请。

第三章 内审工作的职责与权限

第七条 公司设立审计监察部,对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分子公司、各事业
部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
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审计监察部保持独立性,不属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且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审计监察部设负责人一名,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监察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监察部的工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有效执行负责。
第十条 审计监察部向董事会负责。

审计监察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监察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监察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监察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五)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二条 内审工作的主要职责为: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的主要工作权限为:

(一)对审计涉及的记录、资产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二)参加公司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

(三)对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政策程序的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报告;

(四)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五)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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