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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1 18:55:43 股吧网页版
方大集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4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2

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5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项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和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者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
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
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业绩说明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七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
俗易懂地说明应披露事件,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包括主要网站)关于
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核实相关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需要保密为由不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条 本管理制度项下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
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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